1.4.2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4.2 |
名 称 |
企业所得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 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枫溪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
地址 |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新风路火车站斜对面 | ||||||||
适用条件 |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或备案类税收减免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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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2.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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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枫溪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新风路火车站斜对面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枫溪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新风路火车站斜对面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枫溪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新风路火车站斜对面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941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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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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