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20年1月1日起在湘桥区税务局各办税服务代开发票(含电子税务局)并未按上述规定享受税收免征政策的纳税人,请于2020年10月31日前带齐身份证、发票、缴款书、银行卡等复印件到各办税服务厅确认并办理退税。
特此通告
附:《疫情期间纳税人代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电子税务局代开明细名单》
《疫情期间纳税人代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办税服务厅代开明细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