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1.违法程度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违法程度较轻,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60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程度一般,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60日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程度严重,故意损坏、丢失、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1.违法程度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违法程度一般,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60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60日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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