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1.20
名 称
核定应纳税额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号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大企业)
饶平县黄冈镇饶平大道1号
适用条件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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