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22:19:3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8.1

   

加收滞纳金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大企业)

地址

饶平县黄冈镇饶平大道1

适用条件

需加收滞纳金确认。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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