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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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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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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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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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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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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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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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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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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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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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R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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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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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职权
R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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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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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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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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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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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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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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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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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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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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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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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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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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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汫洲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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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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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汫洲镇汫前路东(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汫洲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隔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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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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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汫洲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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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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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汫洲镇、海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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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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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汫洲镇汫前路东(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汫洲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隔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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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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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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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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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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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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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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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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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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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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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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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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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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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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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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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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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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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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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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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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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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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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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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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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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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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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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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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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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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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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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12366.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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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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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12366.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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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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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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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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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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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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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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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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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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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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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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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纪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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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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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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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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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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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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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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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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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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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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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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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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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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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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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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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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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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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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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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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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