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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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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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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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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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商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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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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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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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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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第三条第十一项。
3.《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七条。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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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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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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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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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职权
R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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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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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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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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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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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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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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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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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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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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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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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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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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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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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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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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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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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联饶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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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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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联饶镇、新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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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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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联饶镇政光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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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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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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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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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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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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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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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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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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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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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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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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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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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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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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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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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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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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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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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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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海关、退税代理机构和退税商店应传递与交换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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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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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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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逐级报省税务局。退税商店发生《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情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2.退税商店存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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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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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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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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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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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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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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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12366.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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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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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12366.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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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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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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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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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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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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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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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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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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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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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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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纪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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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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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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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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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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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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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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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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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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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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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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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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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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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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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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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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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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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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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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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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