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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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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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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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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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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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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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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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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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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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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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R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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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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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依职权
£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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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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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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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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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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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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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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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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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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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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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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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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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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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柘林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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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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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柘林镇、大埕镇、潮州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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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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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柘林镇三角点(往镇区方向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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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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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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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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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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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3、《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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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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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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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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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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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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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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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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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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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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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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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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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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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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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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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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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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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12366.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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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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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12366.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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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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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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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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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12366.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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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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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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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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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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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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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纪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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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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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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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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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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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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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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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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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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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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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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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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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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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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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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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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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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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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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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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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