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8.3
名 称
税务登记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柘林办税服务厅
地址
饶平县柘林镇三角点(往镇区方向50米)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柘林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柘林镇、大埕镇、潮州港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登记相关信息推送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可以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
2.税务机关应当对扣缴义务人是否如实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范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税法义务带来的税收管理风险;
3.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组织应对。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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