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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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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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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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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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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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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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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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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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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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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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R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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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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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职权
R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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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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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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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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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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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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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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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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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办
R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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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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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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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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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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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柘林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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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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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柘林镇三角点(往镇区方向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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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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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柘林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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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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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柘林镇、大埕镇、潮州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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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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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柘林镇三角点(往镇区方向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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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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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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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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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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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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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的办税指南)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sfw/nsfw.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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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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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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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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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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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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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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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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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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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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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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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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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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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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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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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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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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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车船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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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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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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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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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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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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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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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12366.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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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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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12366.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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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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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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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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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12366.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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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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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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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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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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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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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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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纪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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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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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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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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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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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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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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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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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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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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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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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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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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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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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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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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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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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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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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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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