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契税减免
发布时间:2020-08-24 17:29:4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10.2

   

契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R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城西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湘桥街道、西湖街道、金山街道、太平街道、南春街道、西新街道、城西街道、凤新街道

地址

潮州市新洋路永安路中段(银丰花园旁边)

 

适用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事项,分为需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和无需报送附列资料两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收减免情形详见《税收优惠事项清单》。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棚户区改造相关证明材料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3、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

4、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1.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契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中段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中段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中段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中段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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