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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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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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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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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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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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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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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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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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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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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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R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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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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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职权
R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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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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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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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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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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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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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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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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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办
R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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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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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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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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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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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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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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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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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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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城西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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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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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湘桥街道、西湖街道、金山街道、太平街道、南春街道、西新街道、城西街道、凤新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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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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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新洋路永安路中段(银丰花园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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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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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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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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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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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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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2、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
3、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4、《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
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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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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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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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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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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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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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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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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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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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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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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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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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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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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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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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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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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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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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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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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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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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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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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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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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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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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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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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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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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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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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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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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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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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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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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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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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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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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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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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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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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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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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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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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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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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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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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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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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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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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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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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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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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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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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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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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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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