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拍卖、变卖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在拍卖、变卖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的;
5.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或者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的;
6.不依法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或者擅自将应该拍卖的改为变卖的,在变卖过程中擅自将应该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理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0.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1.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2.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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