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1.20
名 称
核定应纳税额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中段
适用条件
纳税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潮州市潮州大道941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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