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1.27
名 称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第三条。
3.《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6〕4号)第一条、第二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各街道镇所属人社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适用条件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信息变更、停保、续保、缴费基数调整、申报、缴费等业务。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sfw/nsfw.shtml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按照政策规定参保后中断缴费后不得补缴的欠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定期进行核销。
2. 税务机关应实时将征收、入库各环节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个人缴费明细信息建立个人保险账户,按月记录、核算个人账户基金。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中段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潮州市潮州大道941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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