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居民个人:
(1)必报: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用)
2.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相关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护照复印件)
(2)条件报送:
1.非居民纳税人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D表)》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C表)》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B表)》
5.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
6.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7.《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A表)》
8.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9.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
二、非居民企业
(1)必报: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2)条件报送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
5.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6.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7.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
8.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
9.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10.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集团股权结构等;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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