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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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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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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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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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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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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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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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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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6.《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发布)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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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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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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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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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职权
R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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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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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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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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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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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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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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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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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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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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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即办
£ 预约办理
R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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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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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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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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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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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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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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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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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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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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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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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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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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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业务或其他涉税业务,可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或办理证明的作废与补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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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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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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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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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sfw/nsfw.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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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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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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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
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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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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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
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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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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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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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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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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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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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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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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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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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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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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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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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以及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2.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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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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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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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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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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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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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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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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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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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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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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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已补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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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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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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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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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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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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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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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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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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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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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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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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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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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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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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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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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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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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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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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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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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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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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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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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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州大道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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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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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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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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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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