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码 |
1.1 |
名称 |
核定应纳税额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R个人 |
启动类型 |
R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潮州市 |
地址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西路85号 |
|||||||||
适用条件 |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
|||||||||||||
裁量标准 |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进度结果查询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西路85号 (邮编:521000;办公电话:0768-2395372)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768-285809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941号(0768-285810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941号(0768-285810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湘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
基本信息 |
编码 |
1.1 |
名称 |
核定应纳税额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R个人 |
启动类型 |
R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潮州市 |
地址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西路85号 |
|||||||||
适用条件 |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
|||||||||||||
裁量标准 |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进度结果查询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西路85号 (邮编:521000;办公电话:0768-2395372)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768-285809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941号(0768-285810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941号(0768-285810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湘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
基本信息 |
编码 |
1.1 |
名称 |
核定应纳税额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R个人 |
启动类型 |
R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潮州市 |
地址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西路85号 |
|||||||||
适用条件 |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
|||||||||||||
裁量标准 |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见《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进度结果查询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西路85号 (邮编:521000;办公电话:0768-2395372)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768-285809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941号(0768-285810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941号(0768-285810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湘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