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强制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发布时间:2020-08-28 20:03:2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2.4

名    称

强制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潮州市

地址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西路85号

适用条件

实施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进度结果查询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西路85号

(邮编:521000;办公电话:0768-2395372)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扣缴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律规定,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将划拨的存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9.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0.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1.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0768-2858094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941号(0768-285810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941号(0768-285810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湘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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