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9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08-29 10:57:35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4.4.9

名    称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潮州市

地址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西路85号

适用条件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裁量标准

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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