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加处罚款
发布时间:2020-08-26 11:00:1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2.3

   

加处罚款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潮州市

地址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西路85

 

适用条件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裁量标准

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途径

 

 

进度结果查询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西路85

(邮编:521000;办公电话:0768-2395370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加处罚款的;

2.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0768-2858094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941号(0768-2858100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941号(0768-285810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湘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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