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退(免)税办理
发布时间:2020-08-20 11:28:5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退(免)税办理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4.《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7.《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8.《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0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六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

10.《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八条。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九条。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第七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潮州市

地址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适用条件

已办理出口退税备案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已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一、无纸化企业不需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网络综合服务平台上传申报数据。

二、四类及非无纸化的外贸企业业根据申报业务提交申报资料:

外贸企业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
.下列原始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出口收汇水单(仅四类企业提供);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报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附件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资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一、二、三、四类分别为51015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同法定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加强对出口企业日常管理和风险评估,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http://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反馈信息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免税、退税决定的;

2.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3.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免税、退税手续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

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湘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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