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发布时间:2020-08-21 11:46:5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5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3.《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5.《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潮州市

地址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适用条件

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2.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3.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4.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

5.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对纳税人申报的核准类减免税与税务机关核准文书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及时进行变更申报。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定期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核准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
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
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湘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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