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发布时间:2020-08-21 16:18:4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3.1.7

   

3.1.7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地址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潮州市

地址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湘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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