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3 |
名 称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核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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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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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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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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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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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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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地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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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
地址 |
省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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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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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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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指南—1信息报告—1.8税收核定--1.8.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栏目查看。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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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
法定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扣除标准初步验算工作,核查无误的,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
承诺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扣除标准初步验算工作,核查无误的,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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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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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1.除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3.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4.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5.试点纳税人应自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因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处理由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7. 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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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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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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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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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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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咨询电话:0769-12366 2.咨询网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dgsw/dgsw_index.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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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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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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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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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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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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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9-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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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纳服中心 |
联系方式 |
0769-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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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号 0769-22887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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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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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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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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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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