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发布时间:2020-08-25 17:34:5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1.7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1.7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第一条第五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第三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一条。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五条。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

适用对象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地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

实施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管辖范围

主管税务机关辖区

地址

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地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

适用条件

1. 20194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 20196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3.201811日起至202312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自201911日起至20201231日止,对纳税人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4.
202011日起至视疫情防控结束止(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退(抵)税申请表》

申请期限

符合条件的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法定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试行留抵退税制度)/20日(特定事项留抵退税)

承诺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试行留抵退税制度)/20日(特定事项留抵退税)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1.20194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提出的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申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为其办理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2.20196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接收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在2019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提出的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申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为其办理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3.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规定的企业提出的退税申请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为其办理留抵税额退税。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在办理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咨询电话:0769-12366

2.咨询网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dgsw/dgsw_index.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9-123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纳服中心

联系方式

0769-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

0769-2288770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

0769-22887205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