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7.2 |
名 称 |
房产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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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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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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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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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R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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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地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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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主管税务机关 |
管辖范围 |
主管税务机关辖区 |
地址 |
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地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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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房产税减税、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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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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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提交材料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指南-4优惠办理-4.1.1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房产税)、4.3.1税收减免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栏目查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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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办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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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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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1.纳税人申报享受房产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2.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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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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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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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纳税人申报享受房产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房产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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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税务部门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定期进行信息交换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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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咨询电话:0769-12366 2.咨询网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dgsw/dgsw_index.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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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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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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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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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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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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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9-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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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纳服中心 |
联系方式 |
0769-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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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号 0769-22887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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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号 0769-22887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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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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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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