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6.2 |
名 称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
|||||||||||||
适用对象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www.etax-gd.gov.cn/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地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 |
||||||||||
实施机关 |
主管税务机关 |
管辖范围 |
主管税务机关辖区 |
地址 |
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地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 |
|||||||||
适用条件 |
企业或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3、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情形报送) 4、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情形报送) 5、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的情形报送) 6、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的情形报送) 7、需要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情形报送)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接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具证明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并按照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咨询电话:0769-12366 2.咨询网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dgsw/dgsw_index.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www.etax-gd.gov.cn/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9-12366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纳服中心 |
联系方式 |
0769-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号0769-22887705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号0769-22887205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