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纳税信用评价(依申请)
发布时间:2020-08-27 15:57:3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6.6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6.6

   

纳税信用评价(依申请)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适用对象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地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

实施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管辖范围

主管税务机关辖区

地址

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地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补复评和信用修复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指南-9信用管理-9.1纳税信用评价”栏目查看。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

申请期限

纳税人在未予评价情形解除后或对未予评价原因有异议的可申请纳税信用补评;纳税信用复评应在确定评价结果当年内申请;纳税人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或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申请信用修复

法定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共享信息

 

A级纳税人名单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咨询电话:0769-12366

2.咨询网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dgsw/dgsw_index.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XX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XX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9-123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纳服中心

联系方式

0769-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0769-2288770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0769-22887205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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