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3环境保护税核定
发布时间:2020-08-27 09:30:1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16.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16.3

   

环境保护税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适用对象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管辖范围

主管税务机关辖区

地址

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地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

适用条件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税源特征,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纳税人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咨询电话:0769-12366

2.咨询网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dgsw/dgsw_index.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9-123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纳服中心

联系方式

0769-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

0769-2288770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

0769-22887205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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