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1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
发布时间:2020-09-02 10:00:55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27.1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27.1

名称

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三、八十六条。

3. 《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适用对象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管辖范围

主管税务机关辖区

地址

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地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

适用条件

1.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

2.税务机关征收环节多收、错收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发起清退。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税务机关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资料、数据征收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工作,并及时将已征费款按险种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 税务机关征收环节引起多收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发起清退处理;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征收数据环节引起多收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起清退处理。具体退款事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办理。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征收数据信息与缴入收入户资金逐笔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征收数据信息,由税务机关及时传递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核对有误的,由税务机关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2.税务机关每月将已确认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编制形成报表,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基金财务会计记账。

3.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按时足额缴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咨询电话:0769-12366

2.咨询网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dgsw/dgsw_index.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社保金或者改变社保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社保金的;

3.在社保金征收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9-123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纳服中心

联系方式

0769-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0769-2288770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0769-22887205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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