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至2021年12月31日止,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和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1天仍未清缴的税款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2022年第1号欠税公告名单(企业单位)
2.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2022年第1号欠税公告名单(企业单位-非正常)
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2022年第1号欠税公告名单(个人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