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4 20:34:35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25

名    称

代位权、撤销权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东383号税务办公大楼

适用条件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383号税务办公大楼/0757-8828913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383号税务办公大楼/0757-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383号税务办公大楼/0757-88289026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2号/0757-83862075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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