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6.4.2 |
名 称 |
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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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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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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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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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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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东383号税务办公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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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
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东383号税务办公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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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用票单位有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申请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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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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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gdlist.jsp?co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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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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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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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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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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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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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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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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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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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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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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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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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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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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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东383号税务办公大楼 0757-88289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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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东383号税务办公大楼 0757-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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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东383号税务办公大楼 0757-88289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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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2号/0757-83862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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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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