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5 09:59:0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3.3.3

    

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1.《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基金监督条例》(20043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3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第十一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东383号税务办公大楼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gdlist.jsp?code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根据实地核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实地核查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用人单位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383号税务办公大楼/0757-8828913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383号税务办公大楼/0757-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383号税务办公大楼/0757-88289026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2号/0757-83862075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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