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8.2 |
名 称 |
税务登记 |
权力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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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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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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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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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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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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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桂城税务分局 |
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六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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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桂城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 |
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六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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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未实行“多证合一”登记模式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申报,按规定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申报; 3.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未实行“多证合一”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申报,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5.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按规定出具清税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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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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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gdlist.jsp?co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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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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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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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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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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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登记相关信息推送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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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可以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 2.税务机关应当对扣缴义务人是否如实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范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税法义务带来的税收管理风险; 3.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组织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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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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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电话:0757-12366 2.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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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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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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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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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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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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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电话:0757-86282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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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电话:0757-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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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电话:0757-86236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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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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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邮政编码:528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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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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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纳税人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跟踪查询。 3.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4.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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