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
发布时间:2020-09-02 15:22:4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6.3

名    称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印发)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桂城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

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六路1号

适用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电话:0757-8628250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电话:0757-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电话:0757-8623687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邮政编码:52820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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