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发布时间:2022-10-31 16:02:20来源:第二税务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3.1.1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61号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调取账簿等有关资料,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电话:0757-12366

2.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电话:0757-8628250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电话:0757-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电话:0757-8623687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电话:0757-86236871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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