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3 环境保护税核定
发布时间:2022-10-31 10:22:00来源:第二税务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15.3

 

环境保护税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

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61号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0757-86282506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0757-12366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电话:0757-8623687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电话:0757-86236871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佛山市南海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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