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6.1
名 称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大德路11号
适用条件
1.非正常户认定: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2.非正常户解除: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电话:0757-8628250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电话:0757-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电话:0757-8623687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邮政编码:52820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