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8.4 |
名 称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R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大德路1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
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大德路1号 |
||||||||
适用条件 |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gdlist.jsp?code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电话:0757-12366 2.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电话:0757-86282506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电话:0757-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电话:0757-86236871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邮政编码:52820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3.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4.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5.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