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8.8 |
名 称 |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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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级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范围(第一批)的批复》(粤府函〔2018〕3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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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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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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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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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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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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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大德路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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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
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大德路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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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广东省乡镇规划区、小城镇规划区、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以及农民使用宅基地建房除外),应缴纳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2002年1月1日起,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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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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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gdlist.jsp?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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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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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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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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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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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按规定向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传递费款征收有关信息; 2.税务机关配合发展改革部门梳理本地制定的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需修改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财政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征缴入库、退库和对账等工作; 4.住建规划部门按规定核定缴费人应缴纳的金额作为税务部门征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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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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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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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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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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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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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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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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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2.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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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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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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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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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西路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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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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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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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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