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6 19:30:1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2.6

    

社会保险费强制划拨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业路税务办公大楼(点击导航)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税务机关责令,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金融机构查询、强制划扣应缴社保费,并实时将征收、入库各环节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明细信息记入单位和个人保险账户,按月记录、核算个人账户基金。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下,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划拨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划拨措施,或者强制划拨措施不当,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律规定,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将划拨的存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业路税务办公大楼/0757-2222100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业路税务办公大楼/0757-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业路税务办公大楼/0757-22312030

(点击导航)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2号/0757-83862075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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