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揭阳市税务局 > 信息公开 > 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引 > 社保征缴指引
社保增员
发布时间:2018-05-09 10:04:5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全省通办:否

省地税局主管处室: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为已建立、确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增员(参保缴费)手续。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495号)

【报送材料】

《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原件。

重要提示:

1.5人以上(含5人)增减员还应提供电子导盘文件。

2.外国员工还应提供护照、外国人登记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宗教人员还应提供宗教团体和区民族宗教局盖章的《宗教教职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用人单位增员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