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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电子税务局社保相关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0-05-13 15:43:1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 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员工增员业务,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理?

答:可以。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电子税务局支持补办增员业务功能。增员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 年1月,也不得早于单位险种核定时间。

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增员登记】模块,在“参保应开始日期(补申报适用)”模块录入实际增员时间后,点击保存即可。

2. 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员工减员业务,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理?

答:可以。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电子税务局支持补办减员业务功能。补办减员时间不得早于2020 年1月。

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减员登记】模块,录入“实际减员时间”后,点击保存即可。

用人单位以往月份存在欠费的情况下,允许进行减员操作,当月存在欠费的,“实际减员时间”不能为欠费所属当月。如2020 年4 月存在欠费,那么实际减员时间不能早于5 月1 日。

3. 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的,可以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请问补办补缴一定要去前台办理吗?

答:为了更好落实我省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广东税务电子税务局开通了补申报社保费功能。补申报月份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 年1 月,也不得早于单位险种核定时间。

用人单位登录【社保费管理】,办理了补增员和补减员业务后,进入【社会保险费申报】模块,选择需要补申报的月份,点击【确定】,核实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完成申报。

如果发现数据有误,可以在申报当月作废,跨月不允许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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