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项“社保+税务”联办业务事项和业务内容 | ||
序号 | 业务名称 | 联办业务内容 |
1 | 退休人员延缴养老保险 |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保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规定年限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缴纳职工社保费。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办理。 3.如税务部门对缴费历史存疑的,联系社保经办机构核实。 |
2 | 用人单位清缴社保费 | 1.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办理。 3.社保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社保费数据传输失败,可告知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重新推送数据。 |
3 | 灵活就业人员清缴社保费 | 1.缴费个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扣缴。 3.社保经办机构发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数据传输失败,可告知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重新推送数据。 |
4 |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退费 | 1.灵活就业人员因重复缴纳、超龄缴纳或错误缴纳社保费的,可申请社保费退费。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办理。 3.如税务部门对缴费历史存疑的,联系社保经办机构核实。 |
5 | 灵活就业人员停保 | 1.灵活就业人员因办理参保类型转换、办理退休手续等申请停保。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办理。 3.社保经办机构发现灵活就业人员停保数据传输失败,可告知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重新推送数据。 |
6 |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社保号合并 | 1.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多个个人社保号,由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出具协办函传递给税务部门。 3.税务部门根据传递资料进行办理。 4.税务部门进行合并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同步进行合并。 |
7 |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关键信息修改 | 1.灵活就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等个人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由灵活就业人员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办理。 3.税务部门进行修改后,修改数据同步到社保经办机构。 |
8 | 用人单位个人社保号合并 | 1.用人单位员工存在多个个人社保号,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出具协办函传递给税务部门。 3.税务部门根据传递资料进行办理。 4.税务部门进行合并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同步进行合并。 |
9 | 用人单位个人关键信息修改 | 1.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明类别、身份证明号码等个人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由用人单位或缴费个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出具修改个人信息的证明传递给税务部门。 3.税务部门根据传递资料进行办理。 4.税务部门进行修改后,修改数据同步到社保经办机构。 |
10 | 退休延缴人员缴满规定年限的停保 | 1.已申请退休延缴并已缴满规定年限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等申请停保。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办理。 3.社保经办机构发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数据传输失败,可告知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重新推送数据。 |
11 | 灵活就业人员欠费核销业务 | 1.参保人办理社保转移或退休等业务如存在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前的欠费,由参保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欠费核销业务。 2.社保经办机构依申请进行办理。 3.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受理办结后,由税务部门同步进行受理办结。 |
12 | 出具协办证明 | 社保经办机构因工作需要核实出具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情况、个人基本信息、险种状态、养老保险延缴情况等证明的,可告知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协查协办。 |
13 | 一次性补缴 | 1.属于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的一次性补缴,由缴费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形成托收单,并引导缴费人自行线上清缴。 3.当缴费人缴纳不成功,社保经办机构及时传递税务部门处理。 |
14项“医保+税务”联办业务事项和业务内容 | ||
序号 | 业务名称 | 联办业务内容 |
1 | 退休人员延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办理。 3.如税务部门对缴费历史存疑的,联系医保部门核实。 |
2 |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 延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1.符合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延缴职工医保费。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办理。 3.如税务部门对缴费历史存疑的,联系医保部门核实。 |
3 | 用人单位清缴医保费 | 1.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医保费。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办理。 3.医保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医保费数据传输失败,可告知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重新推送数据。 |
4 | 灵活就业人员清缴医保费 | 1.缴费个人向税务机关缴纳医保费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扣缴。 3.医保部门发现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数据传输失败,可告知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重新推送数据。 |
5 |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退费 | 1.灵活就业人员因重复缴纳、超龄缴纳或错误缴纳社保费的,可申请医保费退费。 2.税务部门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办理。 3.如税务部门对缴费历史存疑的,联系医保部门核实。 |
6 | 灵活就业人员停保 | 1.灵活就业人员因办理参保类型转换、办理退休手续等申请停保。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办理。 3.医保部门未能接收停保信息,需税务部门协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状态,税务部门协查后告知医保部门。 |
7 |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社保号合并 | 1.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多个个人社保号,由灵活就业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出具协办函传递给税务部门。 3.税务部门根据传递资料进行办理。 4.税务部门进行合并后,由医保部门同步进行合并。 |
8 |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关键信息修改 | 1.灵活就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等个人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由灵活就业人员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办理。 3.税务部门进行修改后,修改数据同步到医保部门。 |
9 | 用人单位员工个人社保号合并 | 1.用人单位员工存在多个个人社保号,由用人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出具协办函传递给税务部门。 3.税务部门根据传递资料进行办理。 4.税务部门进行合并后,由医保部门同步进行合并。 |
10 | 用人单位个人关键信息修改 | 1.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明类别、身份证明号码等个人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由用人单位或缴费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出具修改个人信息的证明传递给税务部门。 3.税务部门根据传递资料进行办理。 4.税务部门进行修改后,修改数据同步到医保部门。 |
11 | 出具协办证明 | 医保部门因工作需要核实出具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情况、个人基本信息、险种状态、医疗保险延缴情况等证明的,可告知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协查协办。 |
12 | 退休延缴人员 缴满规定年限的停保 |
已申请退休延缴人员,医保已缴满规定年限的人员,在医保部门查询到缴费信息,可申请医保停保。 |
13 | 死亡停保 | 参保人已死亡,医保系统接收到医院或通过业务联办的殡仪馆信息,可告知税务部门,申请医保停保。 |
14 | 一次性缴费 | 1.属于需向医保部门申请的一次性缴费,由缴费人向医保部门提出申请。 2.医保部门受理形成托收单,并将缴费数据通过医保平台传递给税务部门,并引导缴费人自行线上清缴。 3.当缴费人缴纳不成功,医保部门及时传递税务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