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税务聚焦企业发展关切,进一步优化企业重大复杂税费事项办理需求,持续推广税收个案批复和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服务,相关业务可通过12366、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门户网站留言、办税服务网点等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为方便群众更好了解上述服务,现分享两个典型案例如下:
典型案例之一:上海土地使用权收回税务处理案例
一、申请主体
A公司
二、事项描述
A公司拥有某划拨地块,相关取得成本基本为零。近期A公司与某区政府就A公司位于该区的上述地块盘活利用工作达成合作共识。鉴于土地收储业务可能发生应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事先裁定诉求。
三、裁定意见
根据A公司目前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如A公司可取得某区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则该税收事项可按规定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三十七)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优惠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四、裁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裁定日期
2024年3月
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案例之二:上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一、申请主体
B公司
二、事项描述
在预期发生的某重组业务中,收购方A公司拟收购B公司持有的C公司和D公司的股权。该项收购业务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其中,B公司持有的C公司和D公司的股权比例均超过50%。本次重组交易对价均为100%A公司自身股权,不涉及现金支付,最终实现收购企业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企业承诺重组业务当事各方采取一致税务处理,且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以及B公司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B公司认为,该重组业务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因涉及金额较大,故提请税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见
根据B公司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上述重组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时要求B公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须遵照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征管要求,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如重组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的规定时间内,相关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四、裁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48号)。
五、裁定日期
2024年3月
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