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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补办延期申报的办理指引
发布时间:2020-02-25 10:56: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要求,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即具有文件所说的正当理由,可以补办延期申报:

1.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被确诊为感染新冠病毒或者被列为疑似感染人员、密切接触者,受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在2020年2月28日前无法返回工作岗位的;

2.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身在疫情影响严重暂停交通、限制出行的地区,在2020年2月28日前无法返回工作岗位的;

3.纳税人按照生产、经营地当地政府相关要求,在2020年2月28日后才复工复产的。

(二)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办理资料

1.电子税务局渠道:

(1)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列明申请补办延期申报的正当理由,填写样例附后)。

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办税服务厅渠道:

(1)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列明申请补办延期申报的正当理由,填写样例附后)。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参考式样附后)。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资料。纳税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注意事项

1.允许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目前仅限于按规定本应于2020年2月1日至28日的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应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第8个工作日前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在税务机关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请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受疫情影响情况和提交补延期申报申请情况。

4.经核准补办延期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同时延期报送。

(五)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

主要操作流程:①登陆电子税务局—②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界面—③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④查询跟踪主管税务审核结果—⑤进行补申报纳税。

1.登录网址:http://www.etax-gd.gov.cn/

2.具体操作步骤:

(1)办理入口:选择“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点击进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单填写页面。

(2)填写申请信息。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填写页面中,按照表单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以及勾选需要延期申报的税种以及填写申请延期申报期限等信息。

(3)确认并提交。确认申请表之后,点击【下一步】,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弹出提交成功的提示页面。

(4)办理进度查询。在提交成功后,纳税人可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里查看办理进度。(可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告知相关情况)

在事项进度管理中,可点击“预览”进入查看页面。

(5)可打印通知书。延期申报申请审核成功后,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电子信息下载中,可以下载打印相关文书。

(6)补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出来后,纳税人同时进行补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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