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的有关规定,经东莞市财政局会同东莞市税务局联合审核,东莞城市学院1家省级非营利组织从2022年度起,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五年内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名单见附件)。
上述非营利组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附件:2022年度第四批省级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33年1月4日
附件
2022年度第四批省级非营利组织
获得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共1家)
从2022年度起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1家)
东莞城市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