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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
发布时间:2019-07-11 16:55:3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社会保险费缴费前提

用人单位已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缴款方式为“ETS批量扣款”。

三、社会保险费缴费程序

(一)用人单位每月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发生变动的缴费单位需办理变动手续)。

(二)用人单位每月在ETS扣缴社保费的银行账户中存入足额社会保险费

的款项 (温馨提醒:为了能确保用人单位能按时缴费成功,避免因逾期缴交被加收滞纳金和影响参保人的社保待遇的情况出现,请用人单位最迟在每月最后一个批扣工作日的前一天及时存款)。

四、社会保险费征收期

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征收,征收期从当月1日起至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最

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征收期不顺延。

五、滞纳金的计算方法

(一)滞纳金率

滞纳金率为万分之五。

(二)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

对于在征收期内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征收期终结的次日起开

始按日计算滞纳金。

(三)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计算办法

欠缴(含补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计算办法:一是欠缴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之前的,滞纳金分段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的欠缴时段,滞纳金每天按千分之二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后的欠缴时段,滞纳金每天按万分之五计算。二是欠缴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后的欠缴时段,滞纳金每天按万分之五计算。

六、缴费人逾期未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进行限期缴纳,逾期不缴又未提供担保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联系方式: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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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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